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206号
当事人: xxx(沅江市xxx文体百货批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N48JU5F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住 所(地址):沅江市吉人巷
身份证号码:43230219700310xxxx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住 址:沅江市xxx路xx号
2020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xxx经营的沅江市xxx文体百货批发店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经全国认证认可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未查询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合金兵器、欢乐水枪、益智拼插玩具、暴裂飞车儿童玩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且儿童玩具合金兵器、欢乐水枪无中文标识、无厂名厂址、无规格型号,涉案货值225元。
2020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就上述情况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儿童玩具均从长沙市高桥电脑城1栋1楼1-1D06号门店购进,由于部分玩具购进时间较长,部分进货凭证已遗失,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合金兵器儿童玩具的进货凭证。
2020年6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检查结果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3日内提供合金兵器、欢乐水枪、益智拼插玩具、暴裂飞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0年7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合金兵器、欢乐水枪、益智拼插玩具、暴裂飞车儿童玩具的3C 认证证书。
执法人员经调查确认:当事人销售的合金兵器、欢乐水枪、益智拼插玩具、暴裂飞车儿童玩具均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且合金兵器、欢乐水枪儿童玩具无中文标识、无厂名厂址、无规格型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一张,记录了当事人的名称、经营性质、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照片两张,记录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2020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记录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在销售上述儿童玩具的检查情况,证明了当事人正在销售上述儿童玩具的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在销售上述儿童玩具及门店拍摄的照片12张,证明了当事人正在销售上述儿童玩具的事实;
证据五、2020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正在销售上述儿童玩具的数量、价格、产品来源等的实际情况,证明了当事人正在销售上述儿童玩具的事实;
证据六、2020年6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并由当事人签收的《产品检查结果通知书》,证明我局已告知当事人正在销售的上述儿童玩具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事实;
证据七、2020年7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在收到我局下达《产品检查结果通知书》后,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儿童玩具的3C认证证书的情况,证明了当事人确认其正在销售的上述儿童玩具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进货凭证一张,凭证记录了进货数量、价格等信息,证明了当事人购进合金兵器的数量、价格、产品来源等的具体情况,
上述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2020年7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17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属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认证目录及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配合本局的调查等执法行动,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及有关进货凭证,且经营的产品数量较少、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对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及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及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4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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