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132号
发布时间:2020-08-27 16:22 信息来源:原创 作者: 浏览量: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81446916****

住所:沅江市琼湖路***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43098119801121****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沿河路***号

 

    2020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发布未经广告审查的药品广告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的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当事人广告业务部主任陈伟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彭伟、卢鑫鑫负责调查此案,当事人提供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当事人受沅江区域内“灵芝胶囊”药品经销商田总的委托,于2020元月份至2020年12月份在******影视频道中午11点至下午4点循环播放未经广告审查的“灵芝胶囊”药品广告,全年广告费用2.5万元,未签订合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相关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

3、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药品检验报告》、《药品生产许可证》、《九千堂 商标注册证》、《山东鲁药制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证明了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资质。

4.当事人提供的“灵芝胶囊”药品广告截图照片6张,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药品广告的事实。

5.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药品在注册批件》(批件号2015R003991)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且广告费用2.5万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盖章或签字确认,并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20年5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1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接受沅江区域内“灵芝胶囊”药品经销商田总的委托于2020年元月份至12月份在******影视频道中午11点至下午4点循环播放未经广告审查的“灵芝胶囊”药品广告,全年广告费用2.5万元,未签订合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未经广告审查的药品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和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你单位行政处罚

经本局研究,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25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万元,合计5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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