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沅江市**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PNFLL9K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阳光世纪酒店***楼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43072119841203****
联系电话:183****9991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乡县***镇****村****号
2019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进入该公司的电梯1楼出口处摆放有一个展牌,其上含有“***健身会所是目前沅江规模最大、项目最全、最高档次的集健美、健身、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健身会所。”字样;公司内提供有《宣传单》,其中一种《宣传单》上含有“***健身会所是目前沅江规模最大、项目最全、最高档次的集健美、健身、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健身会所。”字样;另一种《宣传单》上含有“沅江市***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健身会所),是一家斥资千万由意大利顶级设计团队打造的五星级恒温游泳健身会所”字样。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第1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同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指派卢鑫鑫、孟祥负责调查此案。2019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负责制作上述广告的沅江市***广告服务部经营者李总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李**提供了沅江市***广告服务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019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第2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口头阐述其已将涉案广告整改,2019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同时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第3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与沅江市***广告服务部合作,制作含有“****健身会所是目前沅江规模最大、项目最全、最高档次的集健美、健身、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健身会所。”字样的展牌,并摆放于电梯1楼出口处,制作发布价80元;当事人健身会所内提供含有“***健身会所是目前沅江规模最大、项目最全、最高档次的集健美、健身、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健身会所。”字样的《宣传单》,制作发布价5000元;当事人健身会所内提供含有“沅江市***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健身会所),是一家斥资千万由意大利顶级设计团队打造的五星级恒温游泳健身会所。”字样的《宣传单》,制作发布价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身份;
2.沅江市***广告服务部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李***系制作上述广告的广告经营者的身份;
3.执法人员拍摄的电梯出口展牌照片1张、当事人提供的《宣传单》2种各1张、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3月1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发布含有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和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4. 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24日、2019年6月18日对当事人法人代表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2019年5月9日对负责制作上述广告的沅江市顶丰广告服务部经营者李威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发布含有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其中,当事人电梯1楼出口处摆放的展牌1个,制作发布价80元/个,费用80元;《宣传单》50000张,制作发布价1角/张,费用5000元;广告费用总计5080元;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19年7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19〕2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其电梯1楼出口处展牌及店内提供的一种《宣传单》上印有“***健身会所是目前沅江规模最大、项目最全、最高档次的集健美、健身、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健身会所。”字样,据执法人员调查,其宣称的“目前沅江规模最大、项目最全、最高档次”是为达到吸引眼球的目的而使用的宣传用语,并没有相关统计资料可以证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对违法广告积极整改的行为,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形,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为达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在店内提供的一种《宣传单》上印有“沅江市***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健身会所),是一家斥资千万由意大利顶级设计团队打造的五星级恒温游泳健身会所”字样,据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称***健身会所总费用一、二百万,由沅江的团队设计,且未获得五星级健身会所的相关资质证明。当事人所宣传的服务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对违法广告积极整改的行为,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形,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综上,当事人发布含有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及虚假广告,经研究,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65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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