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沅江市钰钰婴幼儿用品超市水岸琼湖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MKB2B6E
住所(地址):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水岸琼湖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32302*******0025
联系电话:133****6258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
2020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沅江市钰钰婴幼儿用品超市水岸琼湖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销售的“卡乐怡”便携式自动吸奶器,产品包装上标注有“汕头市汇亨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龙湖区14A工业区阳光工业园C栋5楼,商品条码:6953294400046” 。其厂商识别代码“69532944”在中国编码中心查询,系上海骏尉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海丰路65号1664室。
调查认定的事实:2018年10月21日,当事人从汕头市汇亨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卡乐怡”便携式自动吸奶器,进货数量100台;进货价175元/台,销售价268元/台;共计货值金额26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
3、当事人经营门店照片、涉案的商品照片、涉案的商品条码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上的注册信息共五份、2020年4月24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销的商品标签上标注的商品条码为他人已注册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一张、2020年4月26日办案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涉案商品货值金额26800元。
2020年5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1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卡乐怡”便携式自动吸奶器商品包装上标注的商品条码为他人已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条第二款“二、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货值26800元,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供货商改正后方可销售,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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