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34号
发布时间:2020-08-27 16:14 信息来源:原创 作者: 浏览量:

当事人:XX(沅江市阳罗洲镇乐堡基炸鸡汉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XXXXXY7N32Q

住所:湖南省沅江市阳罗洲镇城中路

经营者:邓艳

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2100XXXXX

联系电话:1378925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双峰县青树坪镇XXXXXXX村民组

201911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沅江市阳罗洲镇乐堡基炸鸡汉堡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内有下列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佳鑫”酸梅汤3包:生产者:西安佳鑫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厂;生产日期:2018.6.11;保质期:12个月;“憶霖”果香沙拉酱8包:生产者:上海忆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12.10;保质期:6个月。据当事人陈述其在供货者处购入“佳鑫”酸梅汤一件(12包/件)及“憶霖”果香沙拉酱一件(20包/件),供货者提供了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复印件,但当事人已不慎遗失。在上述两种食品原料过期前几天只剩下“佳鑫”酸梅汤3包、“憶霖”果香沙拉酱8包,当时当事人已准备清理,但一时疏忽不记得了。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1125日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执法人员于2019122日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执法人员于201912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依法收集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照片十张等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1125日,对当事人的门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下列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品名

生产日期

保质期

过期天数

数量

进货价格

“佳鑫”酸梅汤

2018.06.11

12个月

164天

3包

8元/包

“憶霖”果香沙拉酱

2018.12.10

6个月

165天

8包

6元/瓶

总计货值为72元。截止到案发时,当事人未使用超过保质期的上述两种食品原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合法身份;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十张,记录了现场检查概况、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外包装等内容,证明在当事人经营的汉堡店操作间内发现已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佳鑫”酸梅汤、“憶霖”果香沙拉酱及主动清点食品原料的事实

4、201911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在的位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种类、生产日期、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的情况,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5、20191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在的位置、当事人经营的店铺操作间、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的情况,证明当事人主动清点其经营场所操作间食品原料的事实;

6、20191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货值以及主动清点其经营场所操作间食品原料等情况,证明当事人用的食品原料“佳鑫”酸梅汤和“憶霖”果香沙拉酱已超过保质期、总货值为72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2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将过期食品原料下架,且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未再使用,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以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三十三项“对于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05万罚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湖南沅江市工商银行账户(收款人: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湖南沅江市工商银行)。到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8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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