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46 号
发布时间:2020-08-27 16:03 信息来源:原创 作者: 浏览量: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沅江市城关印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81MA4M3WK3XW                         

住所(地址):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凌云塔12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32302*********2513                        

联系电话:150****342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                                          

2019年10月1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该批次学生作业本进行了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19年10月21日并送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2020年1月10日,收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发出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单(登记文号:202003)”并附检验报告。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0年1月17日办案机构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指定执法人员李清正、孟祥负责调查。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学生作业本一事,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做了现场笔录;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数量、价格等的详细情况进行调查。

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已收到产品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如下: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沅江市城关印刷厂生产的作文本 ,所检项目中封面/封底纸张定量不符合QB/T1437-2014《课业簿册》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湘检F2019-J31208);横格本 ,所检项目中封面/封底纸张定量不符合QB/T1437-2014《课业簿册》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湘检F2019-J31209)。当事人对报告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并确认该产品为当事人本人生产。被抽样的作文本和横格本各生产了5000本,抽样检验机构各带走24本进行检验,库存每样余4976本;产品零售价为0.4元/本,共计货值金额400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郭志全生产销售不合格学生作业本。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当事人提供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生产资质的事实;

3、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湘检F2019-J31208)检验报告,作文本所检项目中封面/封底纸张定量不符合QB/T1437-2014《课业簿册》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湘检F2019-J31209)检验报告 ,横格本  所检项目中封面/封底纸张定量不符合QB/T1437-2014《课业簿册》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被判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4、当事人签收的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及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了报告结果的事实;

5、2020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的事实;

6、2020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告知报告结果,并记录当事人涉案产品的数量、价格等详细情况,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的事实;

7、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14日在当事人产品生产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事实;当事人对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实施销毁照片2张。

2020年3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构成生产检验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发时,当事人的产品尚未销售,全部在库,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的案件调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部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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