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10 11:21 信息来源:城管执法局 作者: 浏览量:41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执罚决字[2019] 008

 

    人:湖南中建置业有限公司

法 人 代表:王xx,男,汉族,41

身份证号码:43060219xxxxxxxxxx

      址: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代理人:李x,男,汉族,33       

身份证号码:43098119xxxxxxxxxx

      址:湖南省沅江市xx

 

经查明湖南中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水岸琼湖一期工程、二期工程(1#2#3#10#11#)、三期工程(12#、商业B#)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经测量:一期实测面积:95028.25,规划报建面积:89462,超建面积:5566.25;二期实测面积:70555.87,规划报建面积:63420,超建面积:7135.87;三期实测面积:14399.05,规划报建面积:11461.37,超建面积:2937.68,合计超建面积:15639.8。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20195 13 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沅执罚告字[2019]0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沅执罚告字[2019]008号)。当事人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申请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两份(编号:沅执停建字(2018)第53号、沅执停建字(2018)第54号)及《查封扣押通知书》两份(编号:沅城封(扣)[2018]12号、沅城封(扣)[2018]13号),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行为属实。

证据二:调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工地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行为属实。

证据四:沅江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图纸两份(编号: [2016009#][2018037#]),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行为属实。

证据五:湖南中建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王界辉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李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建设方身份信息基本属实。

证据六:至住建局工作联系函两份(2018920日、201934日)及住建局回复函一份(2019325日),至市国土局《关于请求出示水岸琼湖楼盘违建是否适用历史遗留问题说明的函》(201931日)及市国土局回复函(201936日)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所建违法建筑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份(编号:建规[]字第2017019号、建规[]字第2018014号),证明对当事人违法建设的行为属实。

证据八:《关于金湖小区等八宗土地处置问题会议纪要》(沅土招拍挂[2013]6号)一份,《沅江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2015-01)]一份, 证明对当事人违法建设的行为属实。

证据九:湖南华辉会记实物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湖南中建置业有限公司水岸琼湖项目的盈利预测报告》一份及公司资质证明,证明对当事人的处罚符合法律程序。

证据十:《案件审查会议纪要》(2019513日)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的处罚符合法律程序。

证据十一:沅江市建筑设计院出具的《关于水岸琼湖项目违规建筑的处理意见》,证明对当事人的处罚符合法律程序。

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当事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由市住建局核实并函告我局后再依法依程序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相关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定湖南中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水岸琼湖一期工程、二期工程(1#2#3#10#11#)、三期工程(12#、商业B#)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一、没收10306689.82元(壹仟零叁拾陆仟陆佰捌拾玖元捌角贰分)违法收入;二、责令12#楼现状封顶(22F)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双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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