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执罚决字〔2025〕第1006号
发布时间:2025-05-19 16:51 信息来源:城管执法局 作者: 浏览量:8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执罚决字〔2025〕第1006

 

当事人:朱**

身份证号码:4323021978********

  址:南省沅江市庆云山路***号

 

2025年3月26日,接上级交办,你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违法建设本机关于2025年49日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你于2010年左右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顶层扩建房屋约30㎡。2025年4月8日,经市自然资源局认定,该扩建部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2025年4月1日本机关至市自然资源局《工作联系函》一份,及2025年4月8日市自然资源局至本机关《回复函》原件一份,证明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建设的行为属实,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证据:2025年4月9日本机关对委托代理人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的违法建设行为属实;

证据:2025年4月9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由委托代理人黄**签字确认其违法事实;

证据:2025年4月11日本机关至沅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联系函》一份,及沅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湘(2022)沅江市不动产权第005191号》房产证明,证明杨柳山庄小区12栋2单元1706房屋所有人确系你本人

证据:2025年4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违建现场拍摄的《现场相片及说明》一份(拍摄时间2025年3月31日),经委托代理人黄**签字确认该图片显示的实物确为所建;

证据:当事人朱**、委托代理人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委托代理人黄**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已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5月9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听证)告知书》(沅执罚预(听)告字﹝2025﹞第1006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10日内自行拆除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5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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