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执罚决字〔2025〕第1007-1号
发布时间:2025-05-19 16:28 信息来源:城管执法局 作者: 浏览量:21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执罚决字〔2025〕第1007-1

 

当事人: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9664

 所:沅江市***路**园*楼

法定代表人:杨志文

 

202547日,市住建局至本机关《案件移送函》,函中关于你公司建设的石矶湖大桥建设项目未完善开工条件审查擅自施工一案。本机关于202541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建设的石矶湖大桥项目在未完善开工条件审查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8月开始施工,于2022101日投入使用,项目合同总造价为12751229.62元。

以上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547日市住建局本机关《案件移送函》一份,证明你公司所承建的石矶湖大桥建设项目未完善开工条件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二:202543日市住建局提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所承建的石矶湖大桥项目未完善开工条件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属实,由公司现场负责人王伟签字确认其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49日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伟《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石矶湖大桥建设项目未完善开工条件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属实,由委托代理人王伟签字确认

证据四:20254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该项目拍摄的《现场相片及说明》一份,证明石矶湖大桥建设项目已竣工;

证据五: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志文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王伟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公司(建设方)与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石矶湖大桥建设项目的造价为12751229.62元;

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伟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已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59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听证)告知书》(沅执罚预(听)告字﹝2025﹞第1007-1),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石矶湖大桥项目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符合《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10.4条所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10.4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计人民币255024.59元(贰拾伍万伍仟零贰拾肆元伍角玖分)

上述处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沅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沅江市财政机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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