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执罚决字〔2024〕第1016号
当事人:沅江两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UEUXK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街道**社区***组**岛
法定代表人:滕达
2024年11月27日,沅江市自然资源局至本机关《移送函》关于你公司(彩虹岛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建设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3年6月起,擅自在太白社区熊家冲组浩江湖北面用地面积为17667.8平方米的土地上建设沅江市浩江湖彩虹岛旅游区项目,其中含有摩天轮、游乐园超市、儿童乐园、小丑乐园、疯狂老鼠、游乐园售票处、疯狂的士科、游乐园遮阳棚、疯狂海盗船、景区露天酒吧、酒吧仓库、酒吧音响控制室、陆地冲浪机、游泳池、彩虹岛舞台、旋转鲨鱼、太空漫步、碰碰车、旋转木马、彩虹岛景区大门等20处建(构)筑物。根据你公司所提供的彩虹岛景区设施造价说明,以上20处违法建(构)筑物造价约为2323万元。经沅江市自然资源局认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4年11月27日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移送函》及相关资料一份,证明你公司违法建设的行为属实,且案涉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证据二:2024年12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UEUXK)复印件一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滕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刘佳林《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两湖旅游公司及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证据三:2024年12月27日,本机关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佳林《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年12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由你公司建设;
证据五: 2024年12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沅江市浩江湖彩虹岛旅游区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由你公司建设;
证据六:2024年12月31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七:2025年2月28日,本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一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八:2025年4月3日,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支持市城管执法局对彩虹岛建设项目违规问题进行处罚的备忘录》复印件一份,证明经沅江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讨论,同意对该项目违规问题采取没收实物并处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
证据九:2025年4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赵世星《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新委托代理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证据十: 2025年4月14日,本机关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世星《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十一:你公司提供的彩虹岛景区违建设施照片20张,证明你公司共违法建设20处建构(筑)物;
证据十二:你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编号:湘(2024)沅江市不动产权第018330号、0018332号复印件两份,证明你公司拥有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
证据十三:2025年4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彩虹岛景区造价说明、彩虹岛景区设施一览表各一份,由你公司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赵世星签字确认,证明案涉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为2323万元;
证据十四:沅江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沅自然资罚(2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沅自然资罚(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已针对彩虹岛项目其他部分地块上的建筑物和配套设施予以没收。
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世星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已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5月9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听证)告知书》(沅执罚预(听)告字﹝2024﹞第1016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根据沅江市自然资源局的认定,案涉建(构)筑物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鉴于案涉项目当前运营良好且较好地推动了我市文旅产业的发展,增强了市民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案涉建(构)筑物;
2.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人民币1161500元(壹佰壹拾陆萬壹仟伍佰元整)。
上述处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配合本机关对案涉建(构)筑物的没收执行工作,并持本决定书到沅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沅江市财政机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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