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执罚决字〔2025〕第1002号-1
当事人:沅江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4812
住 所:沅江市市场北路西边新和社区居委会四楼
法定代表人:田念军
2025年1月9日,沅江市住建局至本机关《案件移送函》关于你公司承建的沅江市供销家苑建设项目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一案。本机关于1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你公司所承建的沅江市供销佳苑建设项目中,3号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设计为装配式的构件采用现场混凝土浇筑。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5年1月9日市住建局至本机关《案件移送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停工通知书》(沅建发(2024)停字第(030)号)《行政执法建议书》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所承建的沅江市供销佳苑建设项目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二:2024年11月19日市住建局提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所承建的沅江市供销佳苑建设项目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违法事实属实,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赵希文签字确认其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年1月20日本机关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才保《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属实,由委托代理人张才保签字确认;
证据四: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才保提供了由市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停工通知回复单》一份,证明你公司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达到了复工要求;
证据五:你公司提供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你公司建设的供销佳苑建设项目,签约合同价为6583777.2元;
证据六: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4812)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田念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张才保《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才保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已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4月1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听证)告知书》(沅执罚预(听)告字﹝2025﹞第1002号-1),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对质量安全隐患部位进行整改,符合《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八章第一节117.1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以及《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八章第一节117.1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对你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31675.54元(拾叁万壹仟陆佰柒拾伍元伍角肆分)(工程合同价款以你公司提供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载明的签约合同价6583777.2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沅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沅江市财政机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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