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执罚决字〔2025〕第1005号
当事人:吴润初
身份证号码:4323********307715
住 址:湖南省沅江市**路**号
当事人:吴 迪
身份证号码:4309********210354
住 址:湖南省沅江市**路**号
2025年3月15日,接上级交办,你二人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违法建设。本机关于2025年3月17日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你二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金域首府小区1#栋21楼电梯井与2101、2102两户中间空隔进行扩建。经沅江市自然资源局认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5年3月15日《依法分类程序告知书》一份,证明案件来源为上级交办;
证据二:2025年2月27日本机关至市自然资源局《工作联系函》一份,及2025年3月11日市自然资源局至本机关《回复函》一份,证明你二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建设的行为属实,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证据三:2025年3月19日本机关至沅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联系函》一份,及沅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金域首府1#2101号、2102号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证明金域首府1#2101号、2102号业主确系你二人;
证据四:2025年3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该项目拍摄的《现场相片及说明》一份,证明你二人违法建设的行为属实;
证据五:2025年3月19日对金域首府物业经理马里、2025年3月26日对金域首府物业工作人员李国辉《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二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属实;
证据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二人的身份信息;
2025年4月3日,本机关向你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听证)告知书》(沅执罚预(听)告字﹝2025﹞第1005号),告知对你二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二人于2025年4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二人辩称,案涉建筑物系善意取得的小型建筑体,且未构成任何主体结构安全影响、未导致相邻建筑受损;本案违法主体应为承建人沅江市标志劳务有限公司,应由该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案涉建筑物利于阻挡井口雨水倾灌,减少对相邻人造成的损害,弥补了设计缺陷。恳请通过审批确权,对案涉建筑物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机关认为,你二人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建设,破坏了法定规划秩序,该建筑依法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其次,你二人为该两户的户主,也作为建筑物扩建的受益人和实际使用者,确系本案的违法主体。另外,你二人提出的建筑物利于阻挡井口雨水倾灌不能成为认定行为合法的依据,法律条文的适用和行为的合法性判定应遵循法定原则,违法建设行为不能因可能存在的个别积极因素而合法化。故你二人上述相关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二人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10日内自行拆除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物。
上述处罚,你二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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