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执罚决字〔2025〕第2501号
当事人:湖南海富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16XL
经营场所:益阳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石海浪
2024年11月11日,接群众举报发现你公司在沅江市威怡斯花园小区10栋二单元加装电梯挖掘施工过程中损坏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威怡斯花园小区10栋二单元墙体和一、二楼住宅窗户被烧损。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7日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你公司施工前通知燃气公司进行现场交底,未签订交底告知书,未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通知燃气公司派专人到现场指导施工以及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燃气中压管道毁损,影响较大。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4年11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该项目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说明》六份,证明燃气泄漏事故地点、破损情况及应急抢修情况;
证据二:《沅江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申请资料》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系沅江市威怡斯花园小区10栋二单元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
证据三:2024年11月14日对中油燃气有限公司巡线员陈超东、2024年11月20日对施工现场负责人袁望《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威尼斯中压燃气管道挖断抢修建设费预算表》一份以及《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专用收据》一份,证明你公司主动消除危险、积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属实;
证据五: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16XL)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石海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袁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025年4月1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沅执罚预告字﹝2025﹞第2501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你公司系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安全事故,第一时间通知燃气公司及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及时消除危险,积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以及《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2021年版)第48.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沅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沅江市财政机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