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执罚决字〔2024〕第1002号
当 事 人:沅江正伟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BRG9M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社区**路***巷**号
法定代表人:张波
当 事 人:张 波
身份证号码:36210********30673
住 址:长沙市天心区**路**号****园*栋*单元****房
据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月10日至本机关的《案件移送函》,函中关于你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3年12月29日,沅江市住建局对你公司建设的沅江泊悦府住宅小区项目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尚未竣工验收情况下,1#栋南面4间门面(门店名称:美的中央空调)正在进行装修,已实际交付使用。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3年12月29日市住建局对你公司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停工通知书》(沅建发(2023)停字第(34)号一份、现场相片两张,证明市住建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建设的沅江泊悦府住宅小区项目1#栋部分门面已投入使用的事实属实;
证据二:2023年12月29日,市住建局出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该笔录由你公司项目经理刘发签收,证明你公司建设的沅江泊悦府住宅小区项目1#栋部分门面已投入使用的事实属实;
证据三:2024年1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430981202100014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取得用地许可,用地面积为12524.3㎡;
证据四:2024年1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430981202100057号、规划图(2021)-X060#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取得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为35067.9㎡;
证据五:2024年1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沅江泊悦府项目1#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沅江泊悦府项目1#栋,整体建筑造价为2032万元;
证据六:2024年1月29日,本机关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晓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代理人陈晓建对其公司建设的沅江泊悦府住宅小区项目1#栋未进行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证据七:2024年1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张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陈晓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证据八:2024年1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提前装修承诺书》复印件二份,证明沅江泊悦府住宅小区项目1#栋未进行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证据九:2024年2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沅建验字[2024]003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沅江泊悦府住宅小区项目1#栋,已通过市住建部门消防验收;
证据十:2024年2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沅江泊悦府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情况说明》(沅江市自然资源局规划核验股出具),证明该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你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晓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已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3月21日,本机关向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听证)告知书》(沅执罚预(听)告字﹝2024﹞第1002号)。告知对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波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申请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责令后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111条的规定,属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计人民币406400元(肆拾万陆仟肆佰元);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波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20320元(贰万零叁佰贰拾元)。
上述处罚,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沅江市财政机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