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执罚决字〔2024〕第0003号
发布时间:2024-10-30 10:38 信息来源:城管执法局 作者: 浏览量:108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执罚决字〔2024〕第0003号

   人:余建新

身份证号码:43230********63011

     址:湖南省黄茅洲镇***村***组***号

2024年5月17日,因你涉嫌驾驶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污染路面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517日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4年5月17日13时许,你驾驶手扶拖拉机(湘09GB010)在金田社区门口到柳庄路新建加油站附近运输地面砖碎渣(建筑垃圾)过程中,未对装载车辆车厢采取密闭措施,导致建筑垃圾遗洒沿线路面。

以上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明被污染路面(桔城大道交柳庄路附近路段)系你驾驶的车辆(湘09GB010)所为;                        

证据二:调查笔录一份,你承认污染桔城大道交柳庄路附近路段系你驾驶的车辆(湘09GB010)所为;          

证据三:现场照片一份,证明被污染路面(桔城大道交柳庄路附近路段)系你驾驶的车辆(湘09GB010)所为;                                       

证据四: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身份信息基本属实。

你对上述证据签字确认,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签字。

2024年5月20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沅执罚先告字﹝2024﹞第0003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你系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较轻,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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