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执罚决字〔2023〕第1019号
发布时间:2024-10-30 10:34 信息来源:城管执法局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执罚决字〔2023〕第1019号

   人: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新奇幼儿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6031R

     所:沅江市观湖轩商住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汤丽

2023年11月21日市住建局将新奇幼儿园在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一案移送至本机关,本机关于2023年11月 25日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3年9月 20日市住建局消防股执法人员对沅江新奇幼儿园进行排查时发现,新奇幼儿园在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3年11月21日市住建局至本机关《案件移送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3年9月20日市住建局提供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沅建消2023﹞2号)、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新奇幼儿园未办理消防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2023年11月25日本机关对实际负责人徐浩《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实际负责人徐浩对该幼儿园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证据四:2023年11月25日实际负责人徐浩提供的新奇幼儿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汤丽身份证、徐浩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新奇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身份信息基本属实;

 证据五:2023年11月28日,本机关新奇幼儿园下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证明本机关责令新奇幼儿园立即停止使用;

证据七:2023年12月19日,本机关新奇幼儿园下发的《查封决定书》一份,证明本机关对新奇幼儿园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1月18日)。         

实际负责人徐浩对上述证据签字确认,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签字。

2024年2月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听证)告知书》(沅执罚预(听)告字﹝2023﹞第1019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未要求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新奇幼儿园(建筑物),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拾萬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新奇幼儿园(建筑物),并在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照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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