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执罚决字〔2023〕 第1017号
发布时间:2024-10-30 10:31 信息来源:城管执法局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执罚决字〔2023〕 第1017号

当事人:湖南东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BPW9Q

  所: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镇****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

据市住建局于2023年10月17日至本机关《案件移送函》,函中指出你公司在安装沅江高新区丁家坝安置区建设项目二期项目5#、6#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过程中,涉嫌未按照安装方案进行安装,存在安全隐患。请求本机关依法处理。本机关于10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你公司承建的沅江市丁家坝安置区建设项目二期工程中,5#6#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按照施工方案安装,水平支撑桁架斜腹杆应为50x50x3mm钢管,现场为40x40x3mm角钢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市住建局提供的《案件移送函》(10月17日),证明公司承建的沅江高新区丁家坝安置区建设项目二标段项目5#、6#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市住建局提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9月26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签字确认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三:2023年10月8日,市住建局提供现场相片两张,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施工安装方案进行安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水平支撑桁架斜腹杆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四:2023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询问笔录》一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签字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2023年10月25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你公司存在安全隐患行为属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已签字确认;

证据六:复查整改资料一份,证明你公司已按要求将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证据七: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BPW9Q)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已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3年1222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沅执罚先告字﹝2023﹞第1017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你公司及时将安全隐患整改到位,且未发生安全事故,现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

上述处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沅江市财政机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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