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执罚决字〔2024〕 第1003号
发布时间:2024-10-30 08:58 信息来源:城管执法局 作者: 浏览量:13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执罚决字2024〕 第1003号

当事人:湖南达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L6994

  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华栋

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4月2日至本机关的《案件移送函》,函中关于湖南达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建设,本机关于2024年4月 3日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你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在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双凤社区旺丰路擅自建设沅江市高新区生物质炭汽联产集中供热项目一期工程1#厂房、2#堆场、7#厂区门卫室(1#厂房建筑面积1736.26㎡,2#堆场建筑面积3331.03㎡、7#门卫室建筑面积41.76㎡),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430981202120006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1#厂房、2#堆场、7#门卫室于2021年3月18日获得规划许可;

证据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30981202120004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1#厂房、2#堆场、7#厂区门卫室于2021年7月2日获得用地许可;

证据三:《不动产权证》湘(2021)沅江市不动产权第0066026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1#厂房、2#堆场、7#厂区门卫室于2021年9月2日办理了不动产权证;

证据四:2024 年4月1日沅江市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的《沅江市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测量成果报告书》一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1#厂房、2#堆场、7#门卫室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证实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建设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2024年4月 2日沅江高新区提供的《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沅江市高新区生物质炭-汽联产集中供热项目”规划验收报告》及《案件移送函》原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1#厂房、2#堆场、7#门卫室,符合规划要求,但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建设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六:2024 年4月2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由你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泽林签字确认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七:2024 年4月2日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泽林提供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报告》编号HNSDAQ20230831-005原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1#厂房、2#堆场、7#门卫室经第三方鉴定公司鉴定以上建筑符合消防要求;     

证据八:2024 年4月2日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泽林《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建设1#厂房、2#堆场、7#门卫室,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属实;                                                 

证据九:2024 年4月2日你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泽林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L6994)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华栋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黄泽林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湖南达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栋及委托代理人黄泽林的基本身份信息。

证据十:2024 年4月2日《现场照片及说明》原件一份,由委托代理人黄泽林签字,证明当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十一:2024 年4月2日你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泽林提供的湖南鉴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原件三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1#厂房、2#堆场、7#门卫室无质量安全隐患。                                                                                    

你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泽林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已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4月25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听证)告知书》(沅执罚预(听)告字﹝2024﹞第1003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申请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且涉案建筑经沅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案件移送函》认定无质量安全隐患,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要求,危害后果轻微,从轻处罚的条件。

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工程合同价款以达能新能源公司提供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总造价2056185元为标准进行计算

综上,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561.85元(贰万零伍佰陆拾壹元捌角伍分)

上述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沅江市财政机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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