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执罚决字〔2023〕 第1013号
当 事 人:益阳市新康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Y65
住所:益阳市赫山区******栋**楼****号
法定代表人:罗** 身份证号码:432325**********19
委托代理人:胡** 身份证号码:432423**********92
据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9月8日至本机关《案件移送函》,函中指出你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检查起重机械,请求本机关依法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9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3年8月23日,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在沅江市巨龙佳苑商住小区二期(A片)建设项目的起重设备检测发现5#栋、8#栋两台塔式起重机存在安全隐患。5#栋塔式起重机存在问题如下:1、变幅后限位失效;2、吊钩防脱物装置开口销缺失;3、起重臂有撞击痕迹。8#栋塔式起重机存在问题如下:1、附着往上第四节标准节混装;2、塔机上护栏变形;3、吊臂扶手杆脱焊;4、变幅小车车轮卡阻;5、起升机构防护罩与电机转动轴干涉;6、塔顶平台固定不牢固;7、起重臂拉杆变形;8、回转限位未接线;9、附着框销轴安装不规范等安全隐患。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9月8日,市住建局提供的《案件移送函》及相关资料,证明你公司在沅江市巨龙佳苑商住小区二期(A片)建设项目两台(5#栋、8#栋)塔式起重机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二:8月23日,市住建局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由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定春签字确认其违法事实;
证据三:9月12日,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定春《询问笔录》一份,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定春签字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四:8月23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你公司两台(5#栋、8#栋)塔式起重机存在安全隐患,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定春已签字确认;
证据五:8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塔式起重机安全检查报告》及复查整改资料一份,证明你公司已将两台(5#栋、8#栋)塔式起重机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罗**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胡**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023年10月12日,本机关向你公司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户名:沅江市财政机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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