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执罚决字〔2023〕 第1012号
当 事 人:湖南宏塔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FH0XR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路***号*****栋****室
法定代表人:龙* 身份证号码:430981**********4X
委托代理人:付* 身份证号码:430981**********35
据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9月8日至本机关《案件移送函》,函中指出你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检查起重机械,请求本机关依法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9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3年8月23日,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在沅江市巨龙佳苑商住小区二期(A片)建设项目的起重设备检查发现3#栋塔式起重机存在安全隐患如下:1、顶升耳板处有焊接缺陷;2、回转点击固定螺栓松动;3、司机室操作杆防误操作装置失效;4、起升机构卷筒钢丝绳排布不均;5、配重处减配重后未完全封闭;6、起重臂有撞击痕迹;7、变幅钢丝绳绳卡间距不符合要求;8、司机室配电箱接地线未接等安全隐患。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9月8日,市住建局提供的《案件移送函》及相关资料,证明你公司在沅江市巨龙佳苑商住小区二期(A片)建设项目3#栋塔式起重机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二: 8月23日,市住建局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由你公司委托代理人付鑫签字确认其违法事实;
证据三:9月12日,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付鑫《询问笔录》一份,你公司委托代理人付鑫签字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四:8月23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你公司塔式起重机存在安全隐患行为属实,你公司委托代理人付鑫已签字确认;
证据五:8月23日,你公司提供了《塔式起重机安全检查报告》及复查整改资料一份,证明你公司已将3#栋塔式起重机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龙*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023年10月12日,本机关向你公司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检查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及时将安全隐患整改到位且未发生安全事故,现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沅江市财政机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