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执罚决字〔2023〕 第1015号
发布时间:2023-10-18 12:43 信息来源:城管执法局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执罚决字〔2023〕 第1015号

 

  人: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16F

住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风电园区**路*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号码:320104**********58

委托代理人:李**   身份证号码:432302**********14

据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9月8日至本机关《案件移送函》,函中指出你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检查起重机械,请求本机关依法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9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3年8月20日,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在沅江市公园世家建设项目高处作业吊篮检测发现12#、13#吊篮(1、2、3号吊篮)存在安全隐患如下:1.高支架规格与方案不符,无侧向稳定措施(保证项目);2.悬挂机构连接螺栓无放松措施、链接螺栓规格不一致且松动(保证项目);3.部分配重块缺失、破损且无防挪移措施(保证项目);4.拉绳无鸡心环(一般项目);5.小支座无膨胀螺栓固定(保证项目);6.钢丝绳绳端固结安装不规范( 一般项目);7.悬挂机构未使用前支架,搁置中心点为重合(保证项目);8.上限位板缺失(一般项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9月8日,市住建局提供的《案件移送函》及相关资料,证明你公司在沅江市公园世家建设项目高处作业吊篮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二:8月24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由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国忠签字确认其违法事实;                    

证据三:9月12日,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国忠《询问笔录》一份,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国忠签字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四:8月20日,现场照片两张,证明你公司高处作业吊篮存在安全隐患,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国忠已签字确认;

证据五:8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高处作业吊篮委托检验报告》及复查整改资料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已将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李石生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李国忠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023年10月12日,本机关向你公司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检查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及时将安全隐患整改到位且未发生安全事故,现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沅江市财政机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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