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执罚决字〔2023〕第0007号
当 事 人:李 舟
身份证号码:43092********9321X
住 址:湖南省**县**镇***路**号
2023年11月7日,因你涉嫌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污染路面,本机关于2023年11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3年11月7日上午8时30分许,你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桂K27263)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导致车厢内建筑垃圾遗撒,造成沅江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郭家湖围堰工地沿途路面被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明你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洒,污染沅江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郭家湖围堰工地附近的路面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二:调查笔录一份,你承认郭家湖桥附近路段污染系你驾驶的车辆所为;
证据三:现场照片二份,证明你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洒,污染沅江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郭家湖围堰工地附近的路面的违法事实属实,并证明你在事后对被污染路面进行冲洗;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基本属实。
你对上述证据签字确认,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签字。
2023年11月22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听证)告知书》(沅执罚预(听)告字﹝2023﹞第0007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上述处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