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执罚决字〔2023〕第0013号
发布时间:2023-11-29 12:33 信息来源:城管执法局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执罚决字〔2023〕第0013号

   人:郃建新

身份证号码:43098********11614

    址:湖南省沅江市***乡**村*村民组***号附*号

2023年11月13日,因你涉嫌驾驶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导致物料遗撒,污染沿线路面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1114日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3年11月13日13时30分许,你驾驶手扶拖拉机(湘09G9841)在廖叶湖公园附近路段运输建筑垃圾,污染了沿线的路面。

以上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明被污染路面(廖叶湖公园附近路段)系你驾驶的车辆所为;                        

证据二:调查笔录一份,你承认污染廖叶湖公园附近路段系你驾驶的车辆所为;         

证据三:现场照片一份,证明被污染路面(廖叶湖公园附近路段)系你驾驶的车辆所为;  

证据四: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身份信息基本属实。

你对上述证据签字确认,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签字。

2023年11月24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听证)告知书(沅执罚预(听)告字﹝2023﹞第0013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申请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上述处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