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执罚决字〔2023〕 第1016号
发布时间:2023-12-18 12:20 信息来源:城管执法局 作者: 浏览量:195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执罚决字〔2023〕 第1016号

人:陈志平

身份证号码:43230********05124

     址:湖南省沅江市***镇**路*号

沅江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于2023年9月8日至本机关的《案件移送函》,函中关于你违规转卖公共租赁住房一案,请本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9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查明,2023年3月5日,经李娟介绍,将你在沅江市山巷口房地产管理所承租的新中公共租赁住房6栋605号)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郭凤鸣,其中你违法所得1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9月6日,市住保中心提供的《案件移送函》及相关资料,证明陈志平擅自转卖公共租赁住房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二: 9月6日,市住保中心提供的一份2019年3月1日,当事人陈志平与沅江市山巷口房地产管理所签订的《沅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原件一份,证明新中公共租赁住房6栋605号)由陈志平承租;                    

证据三:9月6日,市住保中心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收条》各一份,证明陈志平擅自转卖新中公共租赁住房6栋605号)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四:4月18日,市住保中心对郭凤鸣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陈志平擅自转卖公共租赁住房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9月18日,本机关对陈志平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志平承认其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六:9月18日,本机关对李娟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陈志平擅自转卖公共租赁住房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七:当事人陈志平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证据八:9月25日当事人陈志平提供的《收条》(郭凤鸣)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陈志平将卖房款退还给郭凤鸣。          

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已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年11月20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沅执罚先告字﹝2023﹞第1016号),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转卖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沅江市财政机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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