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执罚决字〔2023〕 第1009号
当 事 人:湖南金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6XJ
地址:沅江市琼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秦**
据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8月26日至本机关的《案件移送函》,函中指出你公司建设的金富城农贸大市场涉嫌未办理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请求本机关依法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8月29日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你公司于沅江市琼湖西路附近建设的金富城农贸大市场建设面积大于10000㎡,属于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经沅江市住建局《案件移送函》认定,该工程未进行建筑内部装饰装修、未办理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3年8月26日,市住建局提供的《案件移送函》、《行政执法建议书》(﹝2023﹞沅建消字001号)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市住建局提供的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秦**身份证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证据三:市住建局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现场相片三张,由新和社区工作人员签字见证,证明湖南金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消防验收擅自将金富城农贸大市场投入使用;
证据四:2023年9月6日对陈**《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金富城农贸大市场由湖南金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
证据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规(建)字第2017012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8********12701)复印件各1份,证明金富城农贸大市场由湖南金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
证据六:《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1份(工程名称:金富城农贸大市场二次装修,申请人:湖南金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金富城农贸大市场由湖南金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
2023年9月12日,本机关向你公司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你公司辩称,首先公司名下没有金富城农贸大市场这一机构,主体不适格;其次公司对金富城农贸大市场没有进行过实际管理,也没有收取过任何费用,不应当承担责任;第三该市场所属权目前还在诉讼中,仍未确定,且证据中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不是你公司行为,表中联系人周建军不是你公司员工,因此请求撤销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成立,虽然你公司陈述了相关意见,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据证明金富城农贸大市场系由你公司建设,其未办理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你公司承担。故你公司上述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的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建设的金富城农贸大市场未办理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金富城农贸大市场,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沅江市财政机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