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执罚决字〔2023〕第2304号
当事人:沅江市湘乾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桔城大道(瑞丰商贸城)236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7N83CD5F
法定代表人:肖梅芳
本机关于2023年5月3日对你公司在沅江市康复路与百合路路口顶管施工过程中,未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燃气管道损坏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3年4月17日下午2点10分左右,你公司在沅江市康复路与百合路路口顶管施工过程中,明知施工范围内可能有地下燃气管线,未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通知燃气公司派专人到现场指导施工,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燃气管道损坏,影响周围3个小区、人民医院和上千居民停气9小时左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笔录三份。2023年5月4日、2023年5月9日、2023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分别对顶管施工现场负责人、中油燃气有限公司巡线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制成调查笔录三份,证明沅江市康复路与百合路路口破坏地下燃气管道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工商登记注册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证据三:《公司委托书》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证明当事人为沅江市湘乾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施工方。
证据四:现场照片八张,由沅江市城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明燃气泄漏事故地点、破损情况及应急抢修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确认均无异议。
2023年10月12日,本机关对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公司辩称,在施工前已两次邀请燃气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情况,履行了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并表示将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希望不予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成立,你公司未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但对你公司系初次违法、及时消除危害后果、履行了一定安全注意义务等情节本机关予以采纳。
本案中,你公司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顶管施工,导致燃气管道损坏、燃气泄漏。鉴于你公司在施工前已两次邀请燃气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情况,履行了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产生危害后迅速反应采取补救措施,积极协调处理,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同时你公司已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并在陈述申辩中表示将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综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秉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83357356108000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