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执罚决字〔2023〕 第2003号
当 事 人:钟雪强
身份证号码:430124************
住 址:金桔路路灯所附近
2023年4月27日,沅江市园林绿化中心将本案移交至本机关。
经查明:当事人钟雪强在沅益一级公路(G234)沿线更换路灯灯头的项目施工中,因个人行为无意中擅自毁损六处城市绿化树木花草,该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5月17日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砍伐、毁损城市绿化树木的行为属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砍伐、毁损城市绿化树木的行为属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砍伐、毁损城市绿化树木的行为属实。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属实。
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已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年5月2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钟雪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听证)告知书》(沅执罚预(听)告字﹝2023﹞第2003号)。当事人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申请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当事人钟雪强在施工过程中,毁损六处城市绿化树木花草,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未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本案中当事人钟雪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当事人毁损多处城市绿化树木花草,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钟雪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沅江市财政机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