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城执罚决字〔2022〕 第1016号
当事人: 湖南思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734785089A
法人代表:黄盛旺
身份证号码:430981************
委托代理人:肖虎
身份证号码:430902************
2022年11月14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本案移交至本机关。
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在2022年11月14日检查中发现湖南思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成公司)在沅江市辉达壹号湾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扬尘整治不到位,场内裸土未覆盖,场内建筑垃圾未清理,东侧、北侧大门未及时关闭。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属实。
证据二: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认可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属实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你公司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属实。
证据四:湖南思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复印件、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基本属实。
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肖虎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已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年3月3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听证)告知书》(沅城罚预(听)告字﹝2022﹞第1016号)。你公司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申请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3.1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
本案中,你公司在辉达壹号湾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造成了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之规定。
2022年12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
你公司已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到位,并将相关整改后的材料交由我机关,及时消除了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及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3.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萬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沅江市财政机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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