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文综罚字〔2020〕F-000042号
当事人:沅江市香薰网络会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0981MA4L57MU5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建平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永兴路18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11月26日10时03分至2020年11月26日10时59分,沅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胡凯(009007012)、邹文科(00900701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沅江市永兴路18号的沅江市香薰网络会所检查时,该网吧正在对外营业中。该网吧持有该网吧持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91430981MA4L57MU5Y),投资人为:刘建平,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30981200051),并亮证经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立即悬挂好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2、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3、口头通知当事人即日起11月30日前到沅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沅江)文综检(勘)字〔2020〕C-00179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案件的书证。2、2020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在沅江市香薰网络会所内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2张,对当事人(沅江市香薰网络会所)违规事实证据的固定,并有投资人签字予以签字确认。3、2020年11月26日(沅)文综案立字[2020]F-000042号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本局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立案批准的书证。4、2020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在沅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西区中队办公室对沅江市香薰网络会所投资人刘建平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规事实的认定。5、当事人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91430981MA4L57MU5Y)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30981200051),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6、2020年12月03日,执法人员对沅江市香薰网络会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当事人对告知内容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系我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已交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能够予以采信。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沅江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0年12月0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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