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处理意见书
案由 |
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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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 人 |
名称 |
沅江胭脂湖街道智先农资经营部 |
电话 |
158****3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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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曾智先 |
性别 |
男 |
年龄 |
57岁 |
身份证号 |
43232********07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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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湖南省沅江市三眼塘镇枫木桥村四村民组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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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调 查 经 过 案 件 调 查 经 过 |
2020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农资市场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水稻种鄂糯7号,标签未标注种子类别、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其标签标注主要内容:品种名称鄂糯7号,品种审定编号国审稻990017,生产经营者四川赤诚三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川)农种许字(2007)第0046号,净含量1kg。质量标准GB4404.1-2008以及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等。 2020年4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行为立案调查。同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水稻种鄂糯7号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和抽样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抽样取证凭证。 2020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一)2020年3月28日,从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种子经销商郭学军处购进水稻种鄂糯7号60kg,购进价格9元/kg,支付种子款540元;(二)该种子库存52kg(含抽样取证1.5kg)实际销售8kg,销售价格16元/kg,收取种子款128元;(三)水稻种鄂糯7号标签未标注种子类别、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同时,本局执法人员还收集了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进货凭证复印件。 2020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种子经销商郭学军进行了询问调查,郭学军确认:(一)2020年3月28日,向当事人销售水稻种鄂糯7号60kg,销售价格9元/kg,收取种子款540元;(二)水稻种鄂糯7号标签未标注种子类别、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同时,本局执法人员还收集了郭学军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020年4月30日,本局向水稻种鄂糯7号标签标注的生产经营者四川赤城三农种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产品确认通知书》,该公司对水稻种鄂糯7号确认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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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附 证 据 材 料 |
种 类 |
证 据 名 称 |
规 类 |
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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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证 |
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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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 |
询问笔录 |
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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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询问笔录 |
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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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笔录 |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
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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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 |
种子包装和存放位置照片 |
张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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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证 |
抽样取证凭证 |
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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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证 |
产品确认通知书 |
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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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证 |
进货凭证送货单复印件 |
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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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证 |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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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结论 及 处理意见 |
当事人销售的水稻种鄂糯7号标签未标注种子类别、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2000元。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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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机构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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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机构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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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机关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