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农(种子)罚[2020] 1号
关于沅江胭脂湖街道智先农资经营部曾智先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曾智先,男,57岁,公民身份号码432***********7116,住址湖南省沅江市三眼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MEX5R30,名称沅江胭脂湖街道智先农资经营部。
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经本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农资市场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水稻种鄂糯7号标签未标注种子类别、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其标签标注主要内容:品种名称鄂糯7号,品种审定编号国审稻990017,生产经营者四川赤诚三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川)农种许字(2007)第0046号,净含量1kg。质量标准GB4404.1-2008以及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等。
2020年4月16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行为立案调查。同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水稻种鄂糯7号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和抽样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抽样取证凭证。
2020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一)2020年3月28日,从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种子经销商郭学军处购进水稻种鄂糯7号60kg,购进价格9元/kg,支付种子款540元;(二)该种子库存52kg(含抽样取证1.5kg),实际销售8kg,销售价格16元/kg,收取种子款128元;(三)水稻种鄂糯7号标签未标注种子类别、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同时,本局执法人员还收集了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进货凭证复印件。
2020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种子经销商郭学军进行了询问调查,郭学军确认:(一)2020年3月28日,向当事人销售水稻种鄂糯7号60kg,销售价格9元/kg,收取种子款540元;(二)水稻种鄂糯7号标签未标注种子类别、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同时,本局执法人员还收集了郭学军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020年4月30日,本局向鄂糯7号标签标注的生产经营者四川赤诚三农种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产品确认通知书》,该公司对水稻种鄂糯7号确认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水稻种鄂糯7号标签标注内容,以及该种子标签未标注种子类别、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的事实。
3、种子包装及存放位置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水稻种鄂糯7号包装标签标注内容及种子存放于当事人门店的事实。
4、抽样取证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水稻种鄂糯7号的事实。
5、产品确认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水稻种鄂糯7号是四川赤诚三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事实。
6、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购销水稻种鄂糯7号的来源、去向、时间、数量、价格和货款,以及该种子标签未标注种子类别、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的事实。
7、送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水稻种鄂糯7号的时间、数量、价格、货款的事实。
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出证人身份。
本局认为:
当事人销售的水稻种鄂糯7号种子标签未标注种子类别、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属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5月1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农(种子)告〔202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来本局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已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四款第一项“三、执行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一)(二)(三)规定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桔城路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83357356108)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如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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