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农(渔政)罚〔2025〕66号
发布时间:2025-10-26 20:15 信息来源: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赤磊洪道工作站 浏览量: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566

 

当事人:彭*建                                     

身份证号:430121******5718                        

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垂钓,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8201606分,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沅江市茶盘洲镇玉竹村堤外水域,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路亚竿挂活饵(泥鳅)进行垂钓本机关渔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当场查获,现场检查发现:活饵泥鳅1.1千克路亚竿(竿长1.8米,线长50米)1根带钩,无渔获物。

2025820,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展开调查。随后,本机关渔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相关物品及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渔具先行异地登记保存,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信息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垂钓现场方位示意图1张,证明当事人垂钓的水域地点;

证据垂钓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垂钓的事实;

证据: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垂钓的事实;

证据:《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供述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垂钓的事实;

证据垂钓方法认定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垂钓使用的方法为禁用方法                         

本机关于202510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农(渔告﹝20256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之规定。

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结合当事人沅江市开展长江十年禁渔“雷霆行动”期间仍顶风作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具有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垂钓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99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商银行沅江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5**********4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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