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农(渔政)罚〔2025〕48号
发布时间:2025-09-16 16:46 信息来源: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万子湖工作站 浏览量: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农(渔政)罚〔2025〕48号


   当事人:王**
   身份证号:4309811************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三眼**************
   联系电话:180737*******
   当事人:李***
   身份证号:4323021************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三眼************
   联系电话:18153**********       
   当事人王**、李**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6月23日20时10分,当事人在禁渔区沅江市甘溪港永丰坝外湖水域,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三重刺网准备进行捕捞,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检查发现禁用渔具三重刺网(长20米、深0.7米)2条,未发现渔获物。
   2025年6月23日,经请示本机关领导同意后,本机关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随后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相关物品及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渔具先行异地登记保存,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当事人户籍信息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 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事实;
    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携 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所有证物;
    证据四:现场执法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携带渔具进入禁 渔区的事实;
    证据五:渔具认定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进入禁渔区携带禁 用渔具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方位示意图1份,证明当事人携带禁用渔具进 入禁渔区的水域地点;
    证据七:《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供述在禁渔期携带 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6 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农(渔 政)罚告(2025)4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 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 陈述申辩,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 区”之规定。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 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 结合当事人在沅江市正开展长江十年禁渔“雷霆行动”期间仍顶 风作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具有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机关 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违法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99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 到农商银行沅江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500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 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 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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