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农(渔政)罚〔2025〕42号
发布时间:2025-09-16 16:24 信息来源: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万子湖工作站 浏览量: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农(渔政)罚〔2025〕42号


    当事人:周**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身份证号:43090319************
    当事人:孙**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身份证号:43090319************
    当事人:尹**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身份证号:43090319**********
    当事人周**、孙**、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6月10日17时10分,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沅江市万子湖黄茅咀外湖水域,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巡逻时当场查获。现场检查发现路亚竿(线长100米、1钩)3根、泥鳅3.7千克,未发现渔获物。
    2025年6月10日,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本机关执 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随后,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 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相关物品及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渔具先行异地登记保存,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的事实;
    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的所有证物;
    证据四:现场执法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方位示意图1份,证明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的水域地点;
    证据六:《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供述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农(渔政)罚告(2025)4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之规定。

    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 渔具进入禁渔区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违规垂钓的行 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99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 到农商银行沅江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55000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 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 桃江县人民法院或者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 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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