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农(渔政)罚〔2025〕 22 号
当事人:孙X新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XX镇沙XXXXX乐村民组4XX号
身份证号:432302XXXXXXXX6010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3月5日,姚X伟(另案处理)与他人约好去新湾镇巴南湖土破港外湖水域非法捕捞,在新湾加油站与同伙碰头时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姚X伟被沅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供述与本案当事人孙X新于2024年2月下旬,在新湾镇沙湾村的巴南湖土破港外湖水域使用“电打鱼”方法进行捕捞,渔获物共31千克。当事人孙X新在姚X伟公安局民警抓获后,于2024年3月15日到沅江市公安局主动投案自首。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当事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审查认为,虽然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作出益沅检刑不诉〔2024〕206号《不起诉决定书》,并向本机关发出益沅检刑行意〔2024〕67号《检察意见书》,建议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作出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长期在外务工,案件无法正常推进。2025年2月17日,本机关接到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益沅检行刑反接〔2024〕176号《检察意见书》,建议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本机关渔政执法人员在公安机关民警、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将案件继续推进。
2025年4月10日,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本机关渔政执法人员立即立案调查。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户籍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供述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事实;
证据三:公安机关对同案人员姚X伟《询问笔录》1份,旁证证明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事实;
证据四:捕捞现场方位示意图1张,证明当事人进行捕捞的水域地点。
本机关于2025年5月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沅农(渔政)罚告听〔2025〕22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作、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三十公斤以上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序号:2;违法行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三十公斤以上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机关执法人员多次与当事人电话联系,两次通过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与当事人联系,通过联系当事人村干部去到当事人家中走访,当事人均表示不服本机关行政处罚,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9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商银行沅江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5xxxxxxxx634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