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农(农药)罚〔2025〕1号
当事人:沅江市阳罗洲镇****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BH13
住所(住址):湖南省沅江市阳罗洲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艾**
身份证件号码:432302********5420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3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沅江市阳罗洲镇****商店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仓库南面墙边摆放有标称:“苏州富美实植物保护剂有限公司生产的10%噁唑.酰草胺乳油,农药登记证PD20101577,生产日期20210329;美国富美实公司生产的10%噁唑.氰氟乳油,农药登记证PD20181629,生产日期20211227;安徽美程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圣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50%丙草胺水乳剂,农药登记证PD20152423,生产日期2023/03/02;四川先易达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33%草甘膦铵盐水剂,农药登记证PD20141987,生产日期20230106,均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经询问本人证实为没销售完的农药。当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案农药产品进行了扣押。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10%噁唑.氰氟乳油9瓶(200毫升/瓶)35元/瓶;50%丙草胺水乳剂15瓶(500毫升/瓶)40元/瓶;10%噁唑酰草胺乳油55瓶(50毫升/瓶)12元/瓶;33%草甘膦铵盐水剂12瓶(1000克/瓶)15元/瓶;33%草甘膦铵盐水剂5瓶(4Kg/瓶)50元/瓶,货值2005元。在本机关执法人员2025年3月26日检查前均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且当事人在该批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没有人购买,所以未进行销售。本机关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农药经许(湘)430*****381,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为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农药的事实。
证据三:产品包装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农药,包装和标签标识内容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产品存放位置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农药存放在其仓库内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扣押现场笔录和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各1份,证明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库存的96瓶违法农药进行了扣押以及延长扣押的事实。
证据六:解除扣押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扣押的农药,依法解除扣押的事实。
证据七: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违法农药的来源、时间、数量、价格、产品货值以及未获取销售收入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沅农(农药)告〔2025〕1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和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违法产品数量少,在该批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没有销售,且当事人在执法机关查处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完成调查取证,主动消除社会负面影响。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对你门店的违法行为实施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从事农药经营,用于经营的工具和设备不予没收,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农药10%噁唑.氰氟乳油9瓶(200毫升/瓶);50%丙草胺水乳剂15瓶(500毫升/瓶);10%噁唑酰草胺乳油55瓶(50毫升/瓶);33%草甘膦铵盐水剂12瓶(1000克/瓶);33%草甘膦铵盐水剂5瓶(4Kg/瓶);
2.处罚款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565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