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农(农药)罚〔2025〕6号
当事人:沅江市四季红镇****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农药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PL55
住所(住址):沅江市四季红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银**
身份证件号码:430523*******0069
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湘农办发〔2025 〕22号文件要求,2025年6月10日,沅江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采购、销售的0.01%24-表芸苔素内酯可溶液剂进行质量监督抽查 ,其标签标识主要内容,农药名称24-表芸苔素内酯,有效成分含量24-表芸苔素内酯0.01%,剂型可溶液剂,委托生产企业:河北兰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山东康惠植物保护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 PD20183152,生产日期20250109,净含量100毫升/瓶,商标康惠优得®。
2025年6月19日,沅江市农业农村局分别向产品标称委托生产企业河北兰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山东康惠植物保护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0.01%24-表芸苔素内酯可溶液剂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产品内外包装实物照片及被抽样产品扫描二维码截图。同日,核查中国农药信息网,登记证持有人于2024年4月28日由河北兰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兰升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且该产品标签标的生产日期为20250109,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农药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2025年6月26日,沅江市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股将该违法线索移交至沅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沅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年7月1日立案调查,询问了当事人销售该农药的情况,对当事门店进门往里走4米左手墙边存放的“0.01%24-表芸苔素内酯可溶液剂”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涉案农药进行了拍照,并对涉案农药进行了扣押,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扣押现场笔录》和《扣押财务清单》,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扣押决定书》。
2025年7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提供的农药质量跟踪卡、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农药标签复印件等证据。2025年8月1日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2025年8月30日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解除扣押决定书》。
经查:当事人采购、销售的农药0.01%24-表芸苔素内酯可溶液剂100瓶,销售8瓶(6元/瓶),沅江市农业农村局质量监督抽查3瓶,门店存放53瓶,36瓶喷洒于自家水稻田里用于水稻调节生长。农药货值金额318元,获取销售收入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沅江市农业农村局涉嫌农业行政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单1份;农药质量抽样单1份;产品内包装及被抽样产品扫描二维码截图5张;中国农药信息网下载资料2份;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2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了该农药产品,且该农药产品为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事实。
证据三:产品包装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农药包装和标签标识内容一致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产品存放位置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的农药存放在其门店内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质量跟踪卡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农药的来源、时间、数量、价格、产品货值以及获取销售收入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扣押现场笔录和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各一份,证明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门店的53瓶违法农药进行了扣押以及延长扣押的事实。
证据七:解除扣押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扣押的农药,依法解除扣押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沅农(农药)罚告听〔2025〕6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沅江市四季红镇**农化经营部采购、销售的农药0.01%24-表芸苔素内酯可溶液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公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销售的农药,认定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7;违法行为: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以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三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的规定。该案有以下减轻情节:1.当事人在得知采购、销售的农药标签不符合规定后,主动向购买农药者讲明情况,并补偿了同等价值的合法农药产品;2.当事人是在完全不知道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采购、销售了此批农药。结合沅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结果,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对当事人门店的违法行为实施减轻处罚,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产品53瓶;
2.没收违法所得48元;
3.处罚款3000元;
罚没款共计304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1912*********565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