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农(兽药)罚〔2024〕2号
当事人: 张*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沅江市***总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981****DM622E
住所(住址):沅江市南大膳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
身份证件号码: 430981*******13915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8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沅江市*****总店 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内货架上摆放有标称由武汉大农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30501的氟苯尼考粉(水产用)29袋(规格100g/袋)、批号为20230701的盐酸多西环素粉(水产用)(规格100g/袋)28袋进行销售,但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
2024年8月5日,经请示本机关领导同意后,本机关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随后,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相关物品及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涉案兽药产品氟苯尼考粉(水产用)、盐酸多西环素粉(水产用)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经查,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调入各类兽药产品80袋进行销售,其中:由武汉大农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230501的氟苯尼考粉(水产用)40袋,进货价格为10元/袋,标注销售价格为16元/袋,货值640元,已销售11袋,获取销售所得176元;由武汉大农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230501的盐酸多西环素粉(水产用)40袋,进货价格为10元/袋,标注销售价格为16元/袋,货值640元,已销售12袋,获取销售所得176元。上述兽药产品货值共计1280元,获销售所得共计368元。当事人对货值及销售所得无异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主体的事实;
证据三: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兽药经营许可证过期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产品进货单1份、产品销售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产品的过程、价格、数量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兽药地点的事实;
证据六:涉案产品外包装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证明兽药产品的适用范围的事实;
证据七: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门店摆放有兽药销售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9月9日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沅农(兽药)罚告〔 2024 〕2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的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序号:1;违法情节: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未造成损失;或者初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失的;裁量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并在本机关立案调查之后,主动联系兽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新证,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兽药产品共57袋;
2.没收违法所得368元;
3.处罚款3200元;
罚没款合计356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025****490565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