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农(渔政)罚〔2024〕 46 号
当事人:邹*庭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南大膳镇********。
身份证号:432302********331X
当事人:彭*先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漉湖芦苇场东湖脑管*********。
身份证号:430981********5017
当事人:易*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漉湖芦苇场渔业*********。
身份证号:432302*******5015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4月13日
,当事人邹*庭、彭*先,易*在禁渔区沅江市漉湖芦苇场东湖脑禁捕水域,禁渔期期间使用路亚竿活饵(泥鳅)进行捕捞,被公安民警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检查发现:路亚竿 3 根(用活饵泥鳅挂钩),捕捞渔获物(翘嘴渔)65.15千克。当事人的捕捞行为应认定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当事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4年 7月31 日向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审查认为,虽然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并向本机关发出益沅检刑行意〔2024〕124号《检察意见书》,建议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9月30日,本机关接到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后立即立案调查。随后,本机关渔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询问调查,当事人均对非法捕捞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户籍证明3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捕捞现场方位示意图1张,证明当事人捕捞的水域地点;
证据三:渔具认定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的事实;
证据四:渔具指认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捕捞使用路亚竿活饵泥鳅挂钩的方法为禁用的方法;
证据五:渔获物称重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捕捞渔获物的重量;
证据六:《公安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供认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的事实;
证据七:《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供认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沅农(渔政)罚告听〔2024〕46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作、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违法情节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第二次违法行为被查处或者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不足一百公斤或者价值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裁量标准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 捞许可证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第二次违法行为被查处或者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不足一百公斤或者价值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 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各处罚款4000 元,罚款共计1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商银行沅江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50000******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