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生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发布时间:2024-07-02 09:43 信息来源: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10,0,0);font-family:Arial;vertical-align:baseline;text-align:left;text-autospace:none;layout-grid-mode:char;margin-bottom:0.0001pt;margin:0pt;margin-top:7.15pt;margin-left:131.8pt;">(20,0,0); letter-spacing:-0.1500pt;font-weight:bold;font-size:22pt;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农(渔)罚(2024)  7 

 

 

当事人:黄*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南大膳镇群利村******      

身份证号:4323021956*******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 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5月30日10时40分,当事人在禁渔区沅江市漉湖 芦苇场西到口堤外水域,禁渔期期间使用禁用的渔具笼壶进行捕 捞,被本机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 场检查发现:笼壶8个,小龙虾8.68千克。

2024年5月30日,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本机 关渔政执法人员立即立案调查。随后,本机关渔政执法人员对当 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相关物品及现场进 行了拍照取证;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 查笔录》;对渔获物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 存通知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户籍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禁渔区、禁


 

 

 

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的事实;

证据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捕 捞的所有证物;

证据四:执法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 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的事实;

证据五:渔获物称重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捕捞的渔获物重 量;

证据六:捕捞现场方位示意图1张,证明当事人捕捞的水域 地点;

证据七:渔具认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 捞的事实;

证据八:《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供认在禁渔区、禁 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6月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沅农(渔)告〔2024)7号〕,在法定时间内, 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  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作、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  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  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 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 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  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  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 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  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以及依照《沅  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沅政告 (2019 )9号)第四条“在禁渔期、禁渔区从事非法捕捞行为, 情节较轻的,根据《湖南省渔业条例》,没收其渔获物及捕捞渔  船渔具,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40条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 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

2;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

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

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

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序号:

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 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 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 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小龙虾8.68千克;

2.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 到农商银行沅江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5500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 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 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 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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