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font-family:Arial;vertical-align:baseline;text-align:left;text-autospace:none;layout-grid-mode:char;margin-bottom:0.0001pt;margin:0pt;margin-top:7.15pt;margin-left:134.8pt;">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农(渔)罚〔2024〕 12 号
当事人:文*
住 址 :湖南省沅江市南大膳镇石到村********
身份证号:430981198****
当事人:曾*华
住 址 :湖南省沅江市南大膳镇石到村*********
身份证号:4323021966*******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 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6月25日16时10分,当事人在禁渔区沅江市漉湖 芦苇场小猫湖洲水域,禁渔期期间使用禁用的渔具笼壶进行捕 捞,被本机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 场检查发现:铝质小船(长3米、宽1.1米、深0.4米)1艘, 笼壶(长3米、宽0.3米)20条,渔获物小龙虾9.1千克。
2024年6月25日,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本机 关渔政执法人员立即立案调查。随后,本机关渔政执法人员对当 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相关物品及现场进 行了拍照取证;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 查笔录》;对渔获物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
存通知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禁渔区、禁 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的事实;
证据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捕 捞的所有证物;
证据四:执法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 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的事实;
证据五:渔获物称重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捕捞的渔获物重 量;
证据六:捕捞现场方位示意图1张,证明当事人捕捞的水域 地点;
证据七:渔具认定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 捕捞的事实;
证据八:《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供认在禁渔区、禁 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沅农(渔)告〔2024)12号〕,在法定时间内, 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
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作、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 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 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 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 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 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 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 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 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以及依照《沅 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沅政告 〔2019〕9号〕第四条“在禁渔期、禁渔区从事非法捕捞行为, 情节较轻的,根据《湖南省渔业条例》,没收其渔获物及捕捞渔 船渔具,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0条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 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 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 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 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 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小龙虾9.1千克;
2.各处罚款1500元,共计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 到农商银行沅江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550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 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 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 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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