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农(渔)罚〔2022〕001号
当事人:陈**,男,汉族,身份证号432**********,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村民组
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01月03日11时08分,当事人在南洞庭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沅江市万子湖铁罗嘴水域非法从事捕捞活动,被本机关渔政执法人员执法巡查时当场查获,现场检查发现:下水裤1条,渔获物(杂色鱼)0.1千克。
经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我局渔政执法人员立即立案调查。随后,我局渔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相关物品及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工具和渔获物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捕捞事实;
证据三:《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及渔获物;
证据四:检查当事人渔获物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捕获的渔获物;
证据五:执法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捕捞的水域、使用的工具及渔获物;
证据六:捕捞现场方位示意图1张,证明当事人捕捞的水域地点;
证据七:《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供认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捕捞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2年01月0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农(渔)告〔2022〕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之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委托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赔偿给良种繁育场购买鱼苗进行人工放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此提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5;违法情节: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捕捞水产品不超过二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超过五百元的;裁量标准: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认错态度好,并积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形,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非法捕捞下水裤1条;
2.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杂色鱼)0.1千克(已做无害化处理);
3.罚款172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商银行沅江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01月13日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地址:湖南省沅江市巴山中路268号
联系人:袁建光、曾伟 电话: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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