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27
发布时间:2020-11-09 08:42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农(渔)罚〔2020〕15

    当事人:孙**,,*岁,联系电话:137****,身份证号:42242***** ,家住在*****

当事人驾驶“三无船舶”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6月30日早上5点30分,当事人驾驶一艘木质机动渔船在漉湖主坝子附近水域行驶,被沅江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有木质机动渔船(8米长,1.5米宽)一艘,塑料小船(3.5米长,1米宽)一艘。(两艘船都是“三无船舶”)

经电话请求局领导同意后,立即立案调查。随后,我渔政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户籍证明(公安提供)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驾驶“三无船舶”的事实;

3、《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驾驶“三无船舶”事实

4、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船舶水域现场地点;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供认驾驶“三无船舶”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2条第1款,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

本机关于2020年7月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农(渔)罚〔2020〕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已放弃上述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2条第1款,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没收该渔业船舶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木质机动渔船(8米长,1.5米宽)一艘,塑料小船(3.5米长,1米宽)一艘。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益阳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076

处罚机关地址:湖南省沅江市巴山中路268号

联系人:郭平、徐欣            话:0737—2807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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