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13
发布时间:2020-09-28 10:46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农(动监)罚2020〕3

当事人:***,男,**岁,公民身份证号******************,住址**********************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经本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8月2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琼湖街道办事处沅纸路检查发现:路边停有一辆装载生猪的红色货车等待卸载,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询问当事人,要求当事人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非洲猪瘟检测报告、车辆备案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和检测报告,当事人运载生猪车辆为红色奥铃货车,牌照为湘F7L632,生猪数量为28头,货值10.7万元,货主及承运人皆为当事人。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态度良好。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2020年82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立案调查。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28头生猪进行补检出具补检报告,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

2020年8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车上装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28头,打算运回湘阴,准备用于屠宰,货值共计10.7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查获生猪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28头生猪行为的事实。

3、运输生猪车辆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生猪所使用的车辆。

4、动物疫病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28生猪未经检疫事实。

5、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行为的地点。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来源、时间、价格、货值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915日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农(动监)告〔202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来本局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已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主动配合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零三条第六款第一项:“违法当事人初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初次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07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桔城路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8335735610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21

 

执法机关地址:湖南省沅江市巴山西路268号

联系人:冯志良 李明君 电话:0737-280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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