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7
发布时间:2020-04-27 10:13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370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农药)罚〔20204

                                                        

关于沅江市***农资配送中心***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男,49岁,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701226****,住址湖南省沅江市****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PAX****,名称沅江市***农资配送中心。

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经本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2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采购、销售的33%草甘膦铵盐水剂,其标签二维码经扫描显示农药登记证(证号PD20082478)持有人、生产企业均为湖南田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该产品标签标注的委托企业湖南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湖南田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不符,且商标娄农金达®标注在标签上部中间偏右位置,未标注在标签的四角。

202022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0228日,核查中国农药信息网和中国商标网,农药登记证(证号PD20082478)持有人为湖南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娄农金达®是娄底农科所农药实验厂在国家商标局申请的注册商标,注册号10088005,专用权期限20121214日至20221213日。同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封当事人库存的33%草甘膦铵盐水剂86公斤(1kg/瓶),制作了查封现场笔录,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农(农药)封〔20206号查封决定书。

202031112日,本局分别向产品标称的受托生产企业湖南田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企业湖南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33%草甘膦铵盐水剂产品确认通知书及产品实物照片,两企业均对产品予以确认。

20203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一)2019714日,从湖南田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购33%草甘膦铵盐水剂240公斤,购价10/公斤,付货款2400元。(二)库存86公斤,实际销售154公斤,其中,向新湾镇柑桔种植大户刘正平销售108公斤,零售46公斤,销价12/公斤,收货款1848元。(三)该产品标签标识主要内容:农药名称草甘膦铵盐,有效成分草甘膦铵盐含量33%,草甘膦含量30%,剂型水剂,委托企业湖南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湖南田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82478,生产日期20190525,净含量1kg,商标娄农金达®。(四)商标娄农金达®标注在标签上部中间偏右位置,未标注在标签的四角。(五)扫描二维码显示农药登记证(PD20082478)持有人、生产企业均为湖南田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显示该产品标签标识的委托企业湖南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湖南田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同时,本局执法人员还收集了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实物标签,以及湖南田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单、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02032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延长查封决定通知书,查封期限延长至2020427日。

20203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新湾镇柑桔种植大户刘正平进行了询问调查,刘正平确认:(一)2019810日,从当事人处购买33%草甘膦铵盐水剂108公斤,购价12/公斤,付货款1296元。同时,本局执法人员还收集了刘正平提供的沅江市田管家农资配送中心送货单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0203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田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其委托代理人申晓林确认:(一)2019714日,湖南田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当事人销售湖南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33%草甘膦铵盐水剂240公斤,销价10/公斤,收货款2400元。(二)商标娄农金达®是原娄底农科所农药实验厂在更名湖南田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前注册的商标,现已在申办商标变更手续,该商标标注在标签上部中间偏右位置,未标注在标签的四角。(三)扫描二维码显示农药登记证(PD20082478)持有人、生产企业均为湖南田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显示该产品标签标注的委托企业湖南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湖南田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同时,本局执法人员还收集了申晓林提供的湖南田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以及33%草甘膦胺盐水剂委托加工协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产品内、外包装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的33%草甘膦铵盐水剂内、外包装和标签标识内容的事实。

3、产品存放位置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的33%草甘膦铵盐水剂存放在其门店内的事实。

4、产品实物标签1张,证明当事人库存的33%草甘膦铵盐水剂标签标识内容的事实。

5、查封决定书及查封财物清单、查封现场笔录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库存的33%草甘膦铵盐水剂86公斤进行了查封的事实。

6、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33%草甘膦铵盐水剂的来源、时间、数量、价格、货款,以及销售收入、产品货值的事实。

7、产品确认通知书2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的33%草甘膦铵盐水剂由湖南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湖南田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事实。

8、中国农药信息网下载资料1份,证明农药登记证(证号PD20082478)持有人为湖南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事实。

9、中国商标网下载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的33%草甘膦铵盐水剂标签标注的商标娄农金达®是娄底农科所农药实验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的事实。

10、标签二维码扫描截图2张,证明扫描当事人采购、销售的33%草甘膦铵盐水剂标签二维码,显示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企业均为湖南田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事实。

11、湖南田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单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采购的33%草甘膦铵盐水剂的来源、时间、数量的事实。

12、沅江市田管家农资配送中心送货单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向刘正平销售33%草甘膦铵盐水剂的时间、数量、价格、货款的事实。

13、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的33%草甘膦铵盐水剂是湖南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湖南田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事实。

1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申晓林是湖南田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事实。

1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出证人的身份。

本局认为:

当事人采购、销售的33%草甘膦铵盐水剂标签二维码经扫描识别,未显示农药登记证(证号PD20082478)持有人湖南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湖南田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且注册商标娄农金达®未标注在标签的四角,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的规定,该农药属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规定。本局于202041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农(农药)告〔202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来本局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已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一项“……1、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33%草甘膦铵盐水剂86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1848元,罚款6000元,罚没款共计784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桔城路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8335735610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沅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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