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农(农药)罚〔2020〕5号
关于石**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石**,男,66岁,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530907****,住址湖南省沅江市南大膳镇*******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MHW****。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3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标称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进行了质量抽查。样品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有效成分草甘膦质量分数实测值14.3%,不合格。
2020年4月13日,本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0年4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检验报告(编号A20200179),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同时,本局依法扣押了当事人库存的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3.7公斤,制作了扣押现场笔录,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农(农药)扣〔2020〕9号扣押决定书。
2020年4月20日,本局向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标称的生产企业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产品确认通知书和内、外包装照片,该公司回函确认:当事人经营的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
2020年4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一)2020年2月26日,从一个推销农药产品的农资游商处购进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24公斤,购价11元/公斤,货款264元未付;(二)库存4公斤(含抽样0.3公斤),实际销售20公斤,销价17元/公斤,收货款340元;(三)该产品标签标识主要内容:农药名称草甘膦异丙胺盐,草甘膦含量30%,草甘膦异丙胺盐含量41%,生产企业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60361,生产日期2019/08/16,净含量1000g,商标晴天无忧®。同时,本局执法人员还收集了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副本)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020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延长扣押决定通知书,扣押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14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抽样取证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的事实。
3、产品内、外包装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内、外包装和标签标识内容的事实。
4、产品存放位置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库存的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存放在其门店内的事实。
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清单、扣押现场笔录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库存的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3.7公斤进行了扣押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的来源、时间、数量、价格、货款,以及销售收入和产品货值的事实。
7、产品确认通知书和回函证明及附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非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事实。
8、农药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具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资质的事实。
9、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经依法抽样检验,有效成分草甘膦质量分数实测值14.3%,不合格的事实。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具有法定检验资质,其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
本局认为:
当事人经营的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经依法抽样检验,有效成分草甘膦质量分数实测值14.3%,不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该农药属劣质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5月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农(农药)告〔202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来本局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已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一项“……1、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3.7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340元,罚款8000元,罚没款共计834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桔城路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8335735610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沅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