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5
发布时间:2020-04-24 10:08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338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农药)罚〔20203

                                                        

关于沅江市阳罗洲镇**农资批发部***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男,38岁,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10501****,住址湖南省沅江市阳罗洲镇跃进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LU8****,名称沅江市阳罗洲镇**农资批发部。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2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20%百草枯可溶胶剂、0.5%溴鼠灵母药;该两农药均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属限制使用农药,自2017101日起实行定点经营;当事人依法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农药经许(湘)43098120176,经营范围为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农药。

202022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立案调查。同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库存的20%百草枯可溶胶剂135瓶(200/瓶)、0.5%溴鼠灵母药115支(5/支),制作了扣押现场笔录,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农(农药)扣〔20204号扣押决定书。

20203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一)2019101128日,从沅江市草尾镇乐园农资批发部李雪文处、益阳市资阳区吉安种业王吉安、凤秋莲处分别购进20%百草枯可溶胶剂150瓶(200/瓶)、0.5%溴鼠灵母药360支(5/支),购价分别为8.8/瓶、1/支,货款分别为1320元、360元,共付货款1680元。(二)20%百草枯可溶胶剂标签标识主要内容:农药名称百草枯,有效成分含量20%,剂型可溶胶剂,生产企业江苏省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31912,生产日期(批号)2018091109Y,净含量200克,商标一颗星®0.5%溴鼠灵母药标签标识主要内容:农药名称溴鼠灵,有效成分含量0.5%,剂型母药,生产厂商商丘市大卫化工厂,农药登记证号PD20097078,生产日期20170306,净含量5克,商标大卫®。(三)20%百草枯可溶胶剂库存135瓶,实际销售15瓶,销价12/瓶,收货款180元;0.5%溴鼠灵母药库存115支,实际销售245支,销价2/支,收货款490元;共收两产品货款670元。(四)20%百草枯可溶胶剂、0.5%溴鼠灵母药均是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已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农药经许(湘)43098120176,经营范围为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农药。同时,本局执法人员还收集了当事人提供的沅江市乐园农资批发部销售单、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0203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草尾镇乐园农资批发部李雪文进行了询问调查,李雪文确认:20191011日,向当事人销售20%百草枯可溶胶剂150瓶,销价8.8/瓶,收货款1320元。同时,本局执法人员还收集了李雪文提供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副本)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02032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延长扣押决定通知书,扣押期限延长至2020426日。

20204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益阳市资阳区吉安种业王吉安、凤秋莲进行了询问调查,王吉安确认: 20191028日,向当事人销售0.5%溴鼠灵母药360支,销价1/支,收货款360元。同时,本局执法人员还收集了王吉安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产品内、外包装及说明书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20%百草枯可溶胶剂、0.5%溴鼠灵母药内、外包装及标签标识内容的事实。

3、产品存放位置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库存的20%百草枯可溶胶剂、0.5%溴鼠灵母药存放在其门店内的事实。

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清单和扣押现场笔录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库存的20%百草枯可溶胶剂135瓶、0.5%溴鼠灵母药115支进行了扣押的事实。

5、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20%百草枯可溶胶剂、0.5%溴鼠灵母药的数量、价格、销售收入,以及该两产品的来源和货值的事实。

6、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农药,以及沅江市草尾镇乐园农资批发部李雪文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农药的事实。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下载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20%百草枯可溶胶剂、0.5%溴鼠灵母药均已列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属限制使用农药,自2017101日起实行定点经营的事实。

8、沅江市乐园农资批发部销售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20%百草枯可溶胶剂的来源、时间、数量、价格、货款的事实。

9、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出证人的身份。

本局认为:

当事人经营的20%百草枯可溶胶剂、0.5%溴鼠灵母药是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其依法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农药,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的规定,当事人经营20%百草枯可溶胶剂、0.5%溴鼠灵母药的行为属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的规定,本局于202041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农(农药)告〔202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来本局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已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1、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20%百草枯可溶胶剂、0.5%溴鼠灵母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20%百草枯可溶胶剂135瓶、0.5%溴鼠灵母药115支;

2、没收违法所得670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67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桔城路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8335735610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沅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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