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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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3
发布时间:2020-01-13 10:03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农(农药)罚〔2020〕1号

关于沅江市草尾车站农药批发部***                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女,53岁,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660510****,住址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路,名称沅江市******批发部。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9年8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3%咪·霜·噁霉灵悬浮种衣剂进行质量抽查,该农药样品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中,有效成分甲霜灵质量分数实测值1.0%,合格,噁霉灵、咪鲜胺质量分数实测值分别为0.7%、0.4%,均不合格。

2019年11月1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立案调查。核查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证号PD20160737是辽宁壮苗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3%咪·霜·噁霉灵悬浮种衣剂。

2019年1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3%咪·霜·噁霉灵悬浮种衣剂检验报告(编号A20192113),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同时,依法查封当事人库存的该产品1117包(20克/包),制作了查封现场笔录,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农(农药)封〔2019〕22号查封决定书。

2019年11月22日,本局向产品标称生产企业辽宁壮苗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3%咪·霜·噁霉灵悬浮种衣剂产品确认通知书及产品实物照片,该公司回函确认:从你们发来的3%咪·霜·噁霉灵悬浮种衣剂图片来看,该产品生产日期是2019/05/03,我们查询了在两年质保期内生产的所有产品批次,没有此生产日期批次的产品,因此该产品不是我公司两年质保期内生产的产品;且生产日期打码方式与我们实际生产的产品不符,抽样产品生产日期是喷码机喷上的,我们的自立袋生产线打码方式为钢字头压码,成品的生产日期的形式是8位数字并排,如:20191203。

2019年12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延长查封决定书,查封期限延长至2020年1月15日。

2019年1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一)2019年5月中旬,通过农药市场一个自称薛新伟的农药推销员购进3%咪·霜·噁霉灵悬浮种衣剂1600包,购价1.5元/包,货款2400元由物流代收。(二)库存1120包(含抽样3包),实际销480包,销价2.5元/瓶,收货款1200元。(三)该产品标签标识主要内容:农药名称咪·霜·噁霉灵,总有效成分含量3%(噁霉灵含量1%、甲霜灵含量1%、咪鲜胺含量1%),剂型悬浮种衣剂,生产企业辽宁壮苗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60737,生产日期(批号)2019/05/03,净含量20克/包,商标巧护®。同时,本局执法人员还收集了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抽样取证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3%咪·霜·噁霉灵悬浮种衣剂的事实。

3、产品内、外包装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3%咪·霜·噁霉灵悬浮种衣剂内、外包装和标签标识主要内容的事实。

4、产品存放位置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3%咪·霜·噁霉灵悬浮种衣剂存放在其经营门店内的事实。

5、查封决定书、查封现场笔录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库存的3%咪·霜·噁霉灵悬浮种衣剂1117包进行查封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3%咪·霜·噁霉灵悬浮种衣剂的来源、时间、数量、价格、货款,以及销售收入、产品货值的事实。

7、产品确认通知书1份,企业回函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3%咪·霜·噁霉灵悬浮种衣剂非产品标称生产企业辽宁壮苗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事实。

8、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3%咪·霜·噁霉灵悬浮种衣剂经依法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具有法定检验资质,其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

10、中国农药信息网下载资料2份,证明农药登记证号PD20160737是辽宁壮苗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3%咪·霜·噁霉灵悬浮种衣剂。

本局认为:

当事人经营的3%咪·霜·噁霉灵悬浮种衣剂经依法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中,有效成分甲霜灵质量分数实测值1.0%,合格,噁霉灵、咪鲜胺质量分数实测值分别为0.7%、0.4%,均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该农药属劣质农药。本局于2020年1月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农(农药)告〔2019〕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来本局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已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一项“(一)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停止经营3%咪·霜·噁霉灵悬浮种衣剂,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3%咪·霜·噁霉灵悬浮种衣剂1117包;

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4000元,罚没款共计5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桔城路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8335735610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沅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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