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事项协作任务清单
单位:沅江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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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牵头 股室 |
责任机构 |
协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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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行政 检查 |
经营者、出 租车、驾驶 员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条 |
道运股 |
道运中心 |
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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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船舶进出港报 告行政检查 |
船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水运股 |
水运事务中心 |
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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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牵头 股室 |
责任机构 |
协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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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路运输经营 行政检查 |
水路运输 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 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 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 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水运股 |
执法大队 |
水运事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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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船舶管理经营 资质行政检查 |
水路运输辅 助业务经营 者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 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
水运股 |
水运事务中心 |
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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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牵头 股室 |
责任机构 |
协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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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内客船危险品船营运资格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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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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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附件第13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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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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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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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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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行政检查 |
水路运输 经营者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 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 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 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 的部门批准,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条:( 五)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 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以及运 输工具安全管理,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应该 按照水路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
水运股 |
执法大队 |
水运事 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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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牵头 股室 |
责任机构 |
协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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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普通货船运输 和省内水路运 输经营资质行 政检查 |
水路运输经 营者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 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八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 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条 |
水运股 |
水运事务中心 |
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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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港口经营行政 检查 |
港口经营者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 年主席令第23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 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2.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 通 运 输部2018年第10号令)第三十五条: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 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
水运科 |
水运事务中心 |
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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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牵头 股室 |
责任机构 |
协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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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港口理货经营 备案行政检查 |
港口理货经 营者 |
《港口法》第二十五条 |
水运股 |
执法大队 |
水运事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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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渡船渡运行政 检查 |
水路运输经 营者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 |
水运股 |
水运事务中心 |
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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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经营行政检查 |
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经营 者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 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道 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
道运股 |
执法大队 |
道运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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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行政检查 |
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从业人 员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三 条 |
道运股 |
执法大队 |
道运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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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检查 |
公路水运 建设工程 |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 条 2.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 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全文 |
基建股 |
质监站 |
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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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牵头 股室 |
责任机构 |
协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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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路水运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检查 |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全文。 |
基建股 |
质监站 |
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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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路水运工 程实验检测机构行政检查 |
公路水运 工程实验 检测机构 |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80号)第四 章第四十二条 |
基建股 |
质监站 |
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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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路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及监 理活动行政检 查 |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 三十条 |
基建股 |
质监站 |
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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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牵头 股室 |
责任机构 |
协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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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水运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及监 理活动行政检 查 |
水运工程 监理企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 〕5号)第70、71项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1项 |
基建股 |
质监站 |
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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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水工程建设单 位或运营单位 行政检查 |
水运工程建设运营企业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 一 条 |
水运股 |
水运事务中心 |
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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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道路旅客运输 经营行政检查 |
道路客运经 营者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十条、 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
道运股 |
道运中心 |
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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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道路运输站场 经营行政检查 |
道路运输站 场经营者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道运股 |
道运中心 |
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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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牵头 股室 |
责任机构 |
协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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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交通运输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行政检查 |
工程建设单 位 |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
计划股 |
质监站 |
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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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设工程从业 单位转分包行为行政检查 |
工程建设单 位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 产条例》第二十条 |
基建股 |
质监站 |
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