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沅环责改字〔2021〕22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沅江市福康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5975568522
地址:沅江市巴山西路
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1年8月16日对沅江市福康医院(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环评批复复印件;4、排污许可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7、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6日